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