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和实施土地征收;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四)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违法减免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土地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六)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新增耕地不符合质量要求、土地闲置;

(八)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