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督察发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