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督察发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