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调查和核实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与利用。经调查认定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原因造成闲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