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二)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授权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