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推行田长制,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采取措施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利用状况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并适时调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应当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