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将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改良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耕地耕作层剥离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