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禁止滥用例外规定规避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定期评估、动态清理。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