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和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公共服务事项用户变更联动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