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禁止滥用例外规定规避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推行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定期评估、动态清理。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