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