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