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抢修、维修等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