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