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经燃气经营者书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燃气经营者依据前款规定暂停供气的,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