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燃气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经营与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