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燃气管理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并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记录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经营与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