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