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企业研究开发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企业购置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