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制度。凡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级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评定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