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