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民用建筑节能服务。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