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支持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有价值的历史优秀建筑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利用前款所列资源从事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修缮、改建、迁移、拆除和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