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利用海洋、岛屿、岸滩、礁石、山体、湖泊、河流、湿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和从事旅游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