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