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五十五条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