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依据小区规划建设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会商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