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按照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方式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