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