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动解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