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