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