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照规定进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组建换届小组,由换届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换届小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