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