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

任期内,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