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新建或者改扩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完善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