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书面查验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于物业交付使用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承接查验结果。

对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