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第十八条有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临时停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