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妨碍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临时停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