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车库的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