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设施与前期物业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停车位上作出人防车位、车库的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