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只停放本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车辆。

鼓励物业服务人利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对同一车位的多车管理,方便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临时停车需要。倡导物业服务区域车位共享、错时停车。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