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明确并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