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共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与之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年3月5日当周为本市志愿服务宣传周。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