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遵循合法、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友善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