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志愿服务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资助志愿服务运营管理,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训、表彰、权益保障、困难救助以及志愿服务项目支持、活动开展等。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