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适当增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保险项目,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约定,为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