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社会组织孵化、培训资源,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关研究。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