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

(四)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