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自主选择参与与其自身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四)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五)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