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六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