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