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四)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