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