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察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