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法处理案件,谋取私利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其他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不依法受理案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五)泄露案情或者举报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