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